一、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一般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
婚意愿;(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登记结婚需要查征信吗
实际上并无此必要。当前,个人信用报告与婚姻状况尚无直接关联,乃是属于两个独立运作的领域。在办理结婚证书方面,您无需过于担心征信记录会产生任何影响。欲了解详细的结婚登记步骤,敬请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新婚夫妇需共同携带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其他必备材料,前往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正式的结婚登记申请;
其次,待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将严格按照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条件满足,便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通常情况下,个人在提出结婚申请时,需提供已注册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身证明及一份由本人签署确认本人与对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血亲(包括直系血亲与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的声明书。针对此项要求,我们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即该法规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国大陆居民而言,应该提交以下几类证明文件及其所需原件:首先是本人的户口簿与有效身份证件;其次是由本人亲自签署的、确认自身未婚且与配偶方间无任何直接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