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财产房产证写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1、通常而言,结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注册于配偶任意一方名下,皆定义为夫妻共有的贵重物品,由夫妻共同所有。倘若在离婚之际,应按照常规情形,夫妻双方各自获得半数权益。若夫妻二人对此房产另外以书面形式达成了相关协议,则需依据此协议确定其产权归属。
2、若该房屋系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支付购入,应认定为是针对自家子女个人赠与的财物,应划分为个人财产看待,离婚之时可不予做出分割;
然而,如父母明确表达这份赠予的期望惠及夫妻双方,则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结束时应对半分。
3、若该房产乃双方父母共同投资购置,应视作是依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所占份额组成的共同财产,离婚过程中应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份额进行隔离并公平分割,除非当事人另行订有其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财产离婚后是否一人一半
关于婚后财产在离婚之时是否必然均等分配这一议题上,答案并非肯定。需注意的是,婚后财产并非全部都将归属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仅限于那些经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际方有分割之权利。即便归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部分,也未必遵循一人一半的原则。具体分割方法可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庭依据证据审核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值得强调的是,即便是经过法院判定的结果,其分配方案亦须考虑诸多客观事实、权益关系等因素,而非单纯的一人一半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不论产权证书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为哪一方,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平均分配。然而,如果存在书面协议对此有所规定,那么就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来进行处理。2.倘若房产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那么这通常被视为他们对于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行为,在离婚案件中,这部分财产不会被纳入到分割范围之内。但是,如果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那么它将被视为共同财产,并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配。3.如果房产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