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离婚转移财产罪行为
离婚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转移行为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要素。在此阶段,某一方故意实施财产转移的举措往往涉及到对夫妻共有财务资源的非法侵占及隐蔽。此番行为的表现形式极其丰富多彩,例如将夫妻共有财物以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进行交易、无偿赠予他人,亦或是刻意掩饰自己实际掌控的财产等,其最终目的便是尽可能地削弱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的可分配资产,从而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离婚转移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离婚转移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仍积极实施转移行为。
再者,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离婚前或离婚诉讼中,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三、什么是婚内财产转移规避法律行为
婚内财产转移规避法律行为,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或他人名下,以逃避在离婚时对该财产进行公平分割的行为。例如,将共同房产偷偷过户到其亲属名下等。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转移行为是否有效,并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夫妻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和公平。
离婚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转移行为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要素。在此阶段,某一方故意实施财产转移的举措往往涉及到对夫妻共有财务资源的非法侵占及隐蔽。表现形式多样,如低价交易、无偿赠予、隐瞒财产等,旨在减少可分配资产,侵犯对方权益。